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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有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得權理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 B 薦任第六職等之公務人員不得調任機關的薦任第九職等機要職務
  • C 區公所任職的委任第四職等之公務人員得兼任薦任職務
  • D 內政部得強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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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公務體系為了維持「官職等級」的穩定,雖允許優秀人才『低資高用』(即權理),但這種『越級』是有極限的。若某一職缺的最低門檻為 X 職等,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具備什麼程度(幾職等)以上資格的人員,暫時跨越這個門檻去執行該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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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A。關於公務人員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時的規範,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由於薦任第七職等與薦任第九職等皆同屬於薦任官等,且薦任第九職等相較於薦任第七職等,恰好符合法條中所述「同官等高二職等」之範圍,因此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得依法權理薦任第九職等職務,選項A的敘述完全符合規定,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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