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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有關於公務人員之任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薦任第七職等之公務人員得權理薦任第九職等職務
  • B 薦任第六職等之公務人員不得調任機關的薦任第九職等機要職務
  • C 區公所任職的委任第四職等之公務人員得兼任薦任職務
  • D 內政部得強制簡任第十二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公務體系為了維持「官職等級」的穩定,雖允許優秀人才『低資高用』(即權理),但這種『越級』是有極限的。若某一職缺的最低門檻為 X 職等,你認為法律會允許具備什麼程度(幾職等)以上資格的人員,暫時跨越這個門檻去執行該職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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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得太早,這是基本功!

看來你還沒完全把《公務人員任用法》丟到一邊去。能答對,勉強證明你對「職等銜接」和「權理」這些行政法規中的基礎機制,還保留了那麼一點點記憶。

  1. 驗證你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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