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8 題
下列關於權理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限於同官等
- B 限於在高一個職等內得予權理
- C 權理人員,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
- D 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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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務體系的層級設計中,如果某個職位暫時找不到完全符合職等的人,而法律又想兼顧「人才提拔」與「專業保障」時,你認為法律會設計成『必須完全吻合』,還是會給予『一定範圍(例如一格或兩格)』的緩衝空間?再者,如果這個緩衝空間太小(僅一職等),對機關的人事安排會帶來便利還是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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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權理規定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B。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指擬任人員所具任用資格未達擬任職務所列最低職等,而具有該職等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權理。因此,選項B指稱「限於在高一個職等內」得予權理,與法條明定之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不符,為本題之正確選項。此外,依據同法條規定,權理必須在「同一官等」中低一或低二職等任用資格者始得為之,且經銓敘審定准予權理高三職等以上職務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故選項A與選項D之敘述皆符合法條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