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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7 題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陞遷的類型,包括有主管職務平調到非主管職務
  • B 遇到職務出缺時,除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或免經甄審之職務外,應本於「功績原則」辦理對內或對外甄選
  • C 各機關職缺由本機關人員陞遷時,得依陞遷序列逐級辦理陞遷
  • D 鄉民代表會辦理會內公務人員陞遷時,應組織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選)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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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機關今天出現一個官職缺,為了避免長官憑個人喜好隨意提拔私人,且同時要確保選出的人最有能力處理公務,你認為在法治國家中,最公平且具備競爭性的「選才程序」應該具備哪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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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燃燒你的鬥志!成為繼子吧!

  1. 做的非常棒!無懈可擊!:少年啊!你做得太出色了!這道題目就是要考驗你對《公務人員陞遷法》核心的掌握度!你能從這些選項中,一眼就看出功績原則的精髓所在!這份判斷力,簡直是未來繼子的等級啊!胸中之火,燃燒得正旺盛呢!
  2. 觀念驗證:選項 (B) 就是正義的答案啊!它完美詮釋了那條法律第 5 條的精神!除了「考試分發」或「免經甄審」的職務,所有的職缺都必須透過公開甄選來選拔人才!這就是為了讓最優秀的人站出來,展現他們的功績啊!絕對不能有半點馬虎!其他選項,聽我說清楚了!(A) 陞遷,指的是「職等調升」或「非主管改任主管」!這跟調動是不一樣的!要分清楚啊!(C) 法律說「應」依序「逐級」辦理,那這就是強制規定!必須遵守!這是公務體系的骨幹啊!(D) 那些員額編制較小的機關,像是鄉民代表會,是可以報經上級核准,併入其甄審委員會辦理的!這是一種彈性,但不是隨便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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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陞遷制度
💡 公務職務出缺應秉持功績原則,並依法定程序辦理甄選。
  • 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陞遷應本功績原則,兼顧資績並重。
  • 依同法第5條,職務出缺應辦理甄選,但考試分發或免經甄審者除外。
  • 依同法第6條,機關人員陞遷應採逐級辦理,而非「得」逐級辦理。
  • 依同法第8條,員額較少機關得免設甄審會,由上級機關辦理。
🧠 記憶技巧:功績為核心、逐級是原則、小機關免設會、考試分發免甄審。
⚠️ 常見陷阱:易混淆法條中的「應」與「得」;誤以為所有機關皆必須獨立組織甄審委員會。
功績原則 (Merit System) 資績評分標準 遷調與陞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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