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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3 題

有關公務人員考績法對考績評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公務人員經依法調任並升任高一官等職務,對於不同官等之併資考績,係以較高官等職務辦理年終考績,且不以繼續任職者為必要
  • B 年終考績之考核細目,應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並送銓敘機關備查
  • C 對機關首長之考績,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 D 公務人員任本職等之年終考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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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在同一職等努力多年,除了連續拿兩年最優異的表現外,法律是否應允許用『一段較長時間的穩健表現(例如累積多個優良與普通的評價)』,來作為衡量其具備晉升更高職等能力的標準?這個累積的門檻通常是多少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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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做得好棒喔!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裡關於「考績升等」的規定,掌握得超級好的呢!這題的重點,就是要分清楚考績的結果取得職務資格的關係喔,就像是把照片的焦點對得很準一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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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評定
💡 考績等第之累積效果與職等晉升之法定要件
比較維度 職等晉升資格 VS 併資考績辦理
核心法條 考績法第 11 條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時間要求 任本職等年終考績累積滿 3 年 調任後須「繼續任職」
等第組合 1 甲 2 乙 或 2 甲 以較高官等職務辦理
💬晉升需特定等第累積,併資則強調官等銜接與持續任職之必要性。
🧠 記憶技巧:「一甲二乙、三年晉升;繼續任職、併資才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併資考績「不以繼續任職」為要件,或誤以為考核細目屬各機關自治權限。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 俸給晉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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