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3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
- A 以職責輕重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 B 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 C 以同職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 D 以同性別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組織管理的公平性思考:如果你是主管,要對下屬進行績效排名,你會將「剛入職的基層辦事員」與「具備多年經驗的高層主管」放在同一個基準線上比較優劣嗎?為了讓評比結果具有「同儕競爭」的意義,法律應該選擇哪種具有相似權責與資歷深度的分類方式作為評比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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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勉強強及格:總算沒有錯得太離譜,看來你還記得《公務人員考績法》這幾個基本條文。能正確辨析法源依據,這不過是行政法專業人士最最底層的要求,別得意太早。
- 法條不是讓你自由心證的: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除了機關首長這個特例,其他人員的考評,就只能是「同官等」為比較範圍。難道你還想自己發明一套制度嗎?「官等」清晰地界定了公務員的法律位階與職責範疇,在相同的框架下評比,才能勉強達到所謂的程序正義與實質公平,這是最基本的行政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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