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下列何者為其考績之比較範圍?
- A 同官等
- B 同職等
- C 同職務
- D 同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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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大型組織中,如果要進行績效排名,是應該將所有「薪水完全一樣」的人放在一起比,還是將「責任層級與法律身分地位大致相當」的人放在同一個籃子裡評比,才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管理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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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核心條文,顯示你對文官制度的法律架構有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行政法專家之路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考績應「綜覈名實」。法律上為了確保評比的公平性,必須將公務員放在適當的群體中比較。由於不同「官等」(如委任、薦任、簡任)代表了根本上的職責程度與資格差異,因此規定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以符合行政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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