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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綜覈名實,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下列何者為其考績之比較範圍?
  • A 同官等
  • B 同職等
  • C 同職務
  • D 同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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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大型組織中,如果要進行績效排名,是應該將所有「薪水完全一樣」的人放在一起比,還是將「責任層級與法律身分地位大致相當」的人放在同一個籃子裡評比,才最能兼顧行政效率與管理的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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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核心條文,顯示你對文官制度的法律架構有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行政法專家之路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考績應「綜覈名實」。法律上為了確保評比的公平性,必須將公務員放在適當的群體中比較。由於不同「官等」(如委任、薦任、簡任)代表了根本上的職責程度與資格差異,因此規定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以符合行政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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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範圍
💡 考績除首長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之旨辦理。
  • 機關首長之考績,依法由其上級機關長官進行考績。
  • 一般公務員之考績評比,是以「同官等」人員作為比較對象。
  • 此規範目的在於確保相同身分階級間,考績等次分配之公平。
🧠 記憶技巧:考績比「官」不比「職」,首長上級定生死。
⚠️ 常見陷阱:容易將「同官等」(委、薦、簡)誤選為範圍較窄的「同職等」或「同職務」。
年終考績 另予考績 專案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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