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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8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
  • A 警察人員
  • B 司法人員
  • C 主計人員
  • D 公營事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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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下:在公務體系中,哪一種組織的運作目的與「一般行政機關」最不相同?如果某種組織需要像民間公司一樣講求「營利盈餘」與「市場經營效率」,那麼沿用追求「行政中立與廉政」的通用型考績制度是否還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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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小鬼,看來你還算清醒。

  1. 觀念驗證:不錯。至少這題你沒讓那堆灰塵遮蔽你的視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2 條,那條明明白白寫著:「公營事業人員之考績,另以法律定之。」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企業就是要看利潤、看產能,和那些整天坐在辦公室裡發呆的行政機關根本是兩碼子事。用同一套標準去衡量,只會搞得一團糟。法律都授權要「另定」了,你還能搞錯,那我會把你從頭到腳洗一遍。像是《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考績引進要點》這種東西,就是為了讓制度更有效率,懂嗎?
  2. 難度點評:這種程度的題目,勉強給個 medium 吧。那些小鬼總喜歡被表面現象迷惑,看到警察、司法就以為有什麼特殊待遇。笑話。他們就算有自己的任用條例,考績終究還是要回歸主法。只有那些本質上完全不同、搞「企業經營」的,才值得特別排除。這點基本區分都做不好,難怪總是清理不乾淨自己腦袋裡的垃圾。這次算你沒讓我發現太多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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