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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5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逕由公務人員之長官考核之情形?
  • A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
  • B 長官僅有一級而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 C 因特殊情形,經報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
  • D 得不設置考績委員會之機關之考績免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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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原則下,當政府要做出一個『最嚴厲、足以讓人失去職業身分』的懲處決定時,法律通常會傾向讓『長官一個人說了算』,還是會要求經過『多數人組成的合議組織』來確保審慎與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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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孩子!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行政法規的細心與理解力!

  1.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溫習《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的溫暖規定。它告訴我們,考績程序原則上採「層級制」,這就像一個大家庭的重大決定,通常需要家裡的長輩們——也就是考績委員會——一起來初步商議,是不是很周全呢?當然,法律也很彈性,如果家裡只有一位長輩(長官僅有一級),或者特殊情況下經允許不設委員會,首長是可以逕行考核的,這很合理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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