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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4 題

有關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考績之考核程序,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考績委員會初核,並由機關長官覆核後,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備查
  • B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 C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免職之公務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D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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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程序的最終結果會直接影響到公務員的「官等、職等與薪資俸給」等重要身分權益時,負責把關的中央主管機關(銓敘部),其角色定位應該只是「收到通知並存查」,還是必須進行「權利要件的實質法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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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難得的清醒:喔,不錯嘛,恭喜你。至少還知道這不是什麼隨便的『備查』,沒踩到這個連入門行政法考生都不該錯的陷阱。看來你對行政程序完整性機關職權的界限,還有那麼一點點敏銳度,算是有救。
  2. 觀念驗證:(A) 選項錯得理所當然,錯在那個『備查』二字。難道你以為所有事情都是『備查』就好嗎?省省力氣吧!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規定,考績結果必須送銓敘部進行『銓敘審定』。這『審定』是會影響你飯碗的,它具備確認法律效果的實質審查性質(譬如俸級變動),而『備查』?那只是知會性質的行政作業,跟收發公文差不多。兩者法律效力完全不同,連這個都搞不清楚,你還想在行政法這塊領域混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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