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5 題
A 機關考績委員會評定公務人員甲之年終考績為甲等,惟機關長官乙認為應為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逕將考績等第變更為乙等
- B 乙應將考績評定退回甲之單位主管重新評擬
- C 乙應將考績評定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
- D 乙應受考績委員會之評定拘束,不得表示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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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規同時想要「尊重專家委員會的專業審議」,又不希望「機關首長完全被架空」時,當兩者意見衝突,哪種程序能讓雙方進行正式的『意見再溝通』,而非由一方直接抹煞另一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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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機關長官對考績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的法定處置程序。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除未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得逕行為之外,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在本題情境中,A 機關考績委員會將公務人員甲的年終考績評定為甲等,但機關長官乙認為應為乙等。由於將甲等改為乙等已涉及「變更考績等次」,依法機關長官不得逕行變更,亦無退回單位主管重新評擬之規定,而是「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若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後,機關長官乙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才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因此,機關長官乙並非必須完全受考績委員會評定之拘束而不得表示不同意見,但在程序上首應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故選項C之敘述正確。
考績評定異議處理
💡 長官對考績評定有異議應先交復議,不得逕行變更。
🔗 考績意見不一致處理鏈
- 1 委員會評定 — 考績委員會完成評議程序並陳報長官。
- 2 長官表示異議 — 機關長官對評定之等第或內容不認同。
- 3 交付復議 — 法定程序:長官應退回委員會要求重新討論。
- 4 最終逕行變更 — 若復議後仍不認同,長官得敘明理由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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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考績委員會成員之組成比例(公職票選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