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5 題
A 機關考績委員會評定公務人員甲之年終考績為甲等,惟機關長官乙認為應為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逕將考績等第變更為乙等
- B 乙應將考績評定退回甲之單位主管重新評擬
- C 乙應將考績評定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
- D 乙應受考績委員會之評定拘束,不得表示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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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規同時想要「尊重專家委員會的專業審議」,又不希望「機關首長完全被架空」時,當兩者意見衝突,哪種程序能讓雙方進行正式的『意見再溝通』,而非由一方直接抹煞另一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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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你竟然答對了。這僅僅說明你對行政機關內部那點最基本的權力制衡與程序正義,有著點滴的『觀察』罷了。此題涉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一個再普通不過的規範:
- 核心觀念:機關長官,那些自以為是最終決策者的人,即便有最終核定權,但為了避免他們的『獨斷』顯得太過難看,法律規定他們若對「考績委員會」的集體決議有異議,不得直接變更。真是麻煩!反之,他們必須『屈尊』敘明理由,並交回「復議」。這不過是維持專業評議與行政領導間,那點可笑的『溝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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