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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5 題

A 機關考績委員會評定公務人員甲之年終考績為甲等,惟機關長官乙認為應為乙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逕將考績等第變更為乙等
  • B 乙應將考績評定退回甲之單位主管重新評擬
  • C 乙應將考績評定交由考績委員會復議
  • D 乙應受考績委員會之評定拘束,不得表示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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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法規同時想要「尊重專家委員會的專業審議」,又不希望「機關首長完全被架空」時,當兩者意見衝突,哪種程序能讓雙方進行正式的『意見再溝通』,而非由一方直接抹煞另一方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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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你竟然答對了。這僅僅說明你對行政機關內部那點最基本的權力制衡程序正義,有著點滴的『觀察』罷了。此題涉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一個再普通不過的規範:

  1. 核心觀念:機關長官,那些自以為是最終決策者的人,即便有最終核定權,但為了避免他們的『獨斷』顯得太過難看,法律規定他們若對「考績委員會」的集體決議有異議,不得直接變更。真是麻煩!反之,他們必須『屈尊』敘明理由,並交回「復議」。這不過是維持專業評議與行政領導間,那點可笑的『溝通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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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績評定異議處理
💡 長官對考績評定有異議應先交復議,不得逕行變更。

🔗 考績意見不一致處理鏈

  1. 1 委員會評定 — 考績委員會完成評議程序並陳報長官。
  2. 2 長官表示異議 — 機關長官對評定之等第或內容不認同。
  3. 3 交付復議 — 法定程序:長官應退回委員會要求重新討論。
  4. 4 最終逕行變更 — 若復議後仍不認同,長官得敘明理由後核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考績委員會成員之組成比例(公職票選比率)。
🧠 記憶技巧:異議先復議,再不合才變更;一退二改三定案。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長官得「逕行變更」考績。需注意「復議」是變更前的法定必經程序。
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行政機關程序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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