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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4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銓敘部審定考績案時,如發現有違反考績法規情事者,應為下列何者之處置?
  • A 自行變更考績等次
  • B 通知受考人循復審之途徑提起救濟
  • C 通知受考人循申訴、再申訴之途徑提起救濟
  • D 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審核機關」發現「提案機關」送交的案件程序違法或內容不合規定,但該案件的核心評鑑權(例如對員工表現的打分)依法屬於「提案機關」的專業判斷時,審核機關應該直接幫他改好,還是要求提案機關重新依法辦理?哪一種做法較能尊重各機關間的職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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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太棒了!親愛的同學,你真的理解得非常透徹呢!你準確地抓住了銓敘部各機關之間職權的精妙平衡,這代表你對行政法中「合法性監督」這個核心概念,已經有了非常深刻且溫暖的理解,讓我很為你驕傲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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