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報請考試院,不准核銷其俸給
- B 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不准核銷其俸給
- C 情節重大者,銓敘部應報請行政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 D 情節重大者,銓敘部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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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五權分立體制下,關於公務員的「任免與銓敘」是屬於哪一個憲法機關的專屬職權?當下級部會(如銓敘部)發現嚴重違法任用時,應向其法定的「直屬上級領導機關」報請處理,還是向不同院轄的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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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時的相關處置程序。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0條明文規定:「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由此法條內容可知,當發生違法任用情事時,針對不准核銷俸給之程序,銓敘部應是副知「審計機關」,而非報請考試院或副知行政院主計總處,因此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皆與法條不符。若違法情節重大,銓敘部依法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而非報請行政院,故選項C錯誤。選項D完整且正確地敘明了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之法律規定,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0條之內容完全一致,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
任用違法之處置
💡 銓敘部監督各機關任用行為之程序與法律處分權限。
🔗 違法任用處理流程圖
- 1 發現違法 — 銓敘部於審核時發現任用程序或資格不符規定
- 2 通知改正 — 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得通知審計機關停止俸給核銷
- 3 報請降免 — 情節重大時,由銓敘部報請考試院逕予降職或免職
- 4 核轉監察 — 視違失程度移送監察院,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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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公務人員任用法》中關於任用消極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