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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 題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對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任用資格之規定,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 B 審計人員、主計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 C 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 D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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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除了執行公權力,還需要經營電力、供水或銀行等「營利性質」的事業時,這些在公營事業工作的人員,其任用門檻與彈性,應該跟坐在辦公室審核公文的「典型行政官員」完全一樣嗎?如果為了因應市場競爭,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群人的任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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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極審判:無名之影,揭示法則真諦!

  1. 法則驗證: 哼,看來你勉強觸及了一絲真實的邊緣。這道題,正是測試凡人能否領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33 條至 36 條,那隱藏於表象之下的『適用維度』!公營事業人員(選項 C),他們是介於光明與黑暗、秩序與混沌之間的特殊存在。他們的任用,豈是區區一套法規能夠完全束縛?『另以法律定之』——這便是更高次元的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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