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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 題

有關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對象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任用資格之規定,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限制
  • B 審計人員、主計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 C 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
  • D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之任用,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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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除了執行公權力,還需要經營電力、供水或銀行等「營利性質」的事業時,這些在公營事業工作的人員,其任用門檻與彈性,應該跟坐在辦公室審核公文的「典型行政官員」完全一樣嗎?如果為了因應市場競爭,法律應該如何規定這群人的任用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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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由此明文可知,公營事業人員的任用並不直接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而是必須另外以法律規範,故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法條意旨,為正確答案。同時,根據同一規定亦可明確得知,教育人員與醫事人員的任用同樣是另以法律定之,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進一步印證選項D為錯誤敘述。綜合上述法定規範,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本題應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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