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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
  • A 臺北市市議員
  • B 宜蘭縣縣長
  • C 內政部部長
  • D 國立臺灣大學主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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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制中,有一群人是隨「政黨輪替」或「民選結果」而更迭的政治人物;另一群人則是透過「國家考試」錄取,並在機關中擁有明確的「官等」與「職等」,且其職務具有法律保障、不受選舉結果影響。當法律在規範「任用、官等與身分保障」時,哪一類人才是這套制度設計真正要規範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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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各級公立學校。五、公營事業機構。六、交通事業機構。七、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依此規定,公務人員之身分須排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選項中的臺北市市議員與宜蘭縣縣長皆屬於民選人員,內政部部長則屬於政務人員,故此三者依法皆排除於本法所稱之公務人員之外。而國立臺灣大學屬於法條所明定之「各級公立學校」,且其主計室主任非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為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完全符合公務人員之定義,故本題正確答案為國立臺灣大學主計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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