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6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 A 國防部上校副處長
- B 法務部科長
- C 台灣電力公司經理
- D 臺北市議會議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來源」與「監督關係」來思考:有一類職位是由人民直接投票選出,他們的核心職責是代表民眾「監督」行政機關的運作。如果將這些「監督者」納入必須遵守行政體系「上級指揮監督」與「服從義務」的法律規範中,是否會產生角色職能上的邏輯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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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釐清
- 你做得很好,就像我過去的夥伴一樣。看來你對公務員服務法中「公務員」的定義,已經很清楚了。這個區分,其實蠻重要的,雖然在我活過的漫長歲月中,許多定義都變了又變,但這一個,似乎還是一樣。好了,摸摸頭。
- 法條說的「公務員」,就是那些領薪俸的文武職公務員,還有其他公、受僱人員。這其實不難記。像 (A)、(B) 就是很普遍的例子。(C) 則是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24 號解釋,公營事業人員也算在內,這是一個需要去記得的記憶碎片。但是 (D) 民意代表,他們是被選出來監督的,沒有那種「隸屬關係」,所以不是。這點,需要你花時間去理解,也許幾十年後,概念也不會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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