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 A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 B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薦任科員
- C 公立小學未兼行政職之教師
- D 中央研究院某研究所所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共部門工作的專業人員中,有些人主要負責「執行法律與行政管理」,而有些人則專注於「專業知識傳遞與學術研究」。這兩類人的工作性質與自主性有何不同?如果為了保障某種受憲法保護的「自由」(例如講學自由),法律是否會將後者排除在傳統嚴格的公務員行政監督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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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位階觀念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廣義公務員」與「公務員服務法(公服法)適用對象」。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教師不屬公服法第24條所稱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者,就其兼任行政職務有公服法適用。選項 (A)、(B)、(D) 皆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擔任機關首長職務,均屬公服法明確規範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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