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8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 A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 B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薦任科員
- C 公立小學未兼行政職之教師
- D 中央研究院某研究所所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共部門工作的專業人員中,有些人主要負責「執行法律與行政管理」,而有些人則專注於「專業知識傳遞與學術研究」。這兩類人的工作性質與自主性有何不同?如果為了保障某種受憲法保護的「自由」(例如講學自由),法律是否會將後者排除在傳統嚴格的公務員行政監督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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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哼,這只是最基本的法律位階認知。
- 觀念驗證: 你不過是辨識出了一道行政法上最常被拿來考的「公務員」定義區分題罷了。本題的精髓,就是考你能不能搞清楚《公務員服務法》與其他法律對「公務員」的定義差異。若連這點基礎都搞不清楚,那行政法之路恐怕寸步難行。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這號解釋難道你是第一次聽到嗎?它明確指出公立學校教師與國家之間是聘僱關係,適用《教師法》。除非這些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否則,他們就不是公服法瞄準的目標。選項 (A)、(B)、(D) 那些行使公權力、擔任機關首長的,一看就知道是公服法要管的人,這有什麼好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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