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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 A 公立大學學務處薦任輔導員
  • B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C 駐衛警
  • D 某縣政府之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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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機關內,有人負責行使公權力,有人負責搬運、打掃等勞務,這兩種人與國家之間的「僱傭關係」性質是否相同?若某人受雇的本質更接近於一般的「勞動者」,法律是否還會用嚴格的公職行為規範來約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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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別政府組織中不同人力的法律身分性質,這在學習行政法初期是非常關鍵的門檻。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及相關函釋,該法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職及武職公務員」。(D) 工友(含技工、司機)在法律定位上,屬於依據私法契約僱用的「純勞工」,其權利義務主要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而非適用規範公法身分的《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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