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
- A 公立大學學務處薦任輔導員
- B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 C 駐衛警
- D 某縣政府之工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機關內,有人負責行使公權力,有人負責搬運、打掃等勞務,這兩種人與國家之間的「僱傭關係」性質是否相同?若某人受雇的本質更接近於一般的「勞動者」,法律是否還會用嚴格的公職行為規範來約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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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個屁:難得,你總算沒把法律身分性質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搞混。能在行政法初期就辨別出這種差異,大概是你這次考試最大的亮點了,勉強及格吧。
- 觀念驗證:說穿了,不就是《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那點事?「受有俸給之文職及武職公務員」——這幾個字到底有多難理解?(D) 工友、技工、司機這種依私法契約聘用的『純勞工』,他們的權利義務從頭到尾都歸《勞動基準法》管。別再妄想讓他們跟適用公法身分的公務員混為一談,這連最菜的考生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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