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5 題

下列何種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 A 警察人員
  • B 教育人員
  • C 公營事業人員
  • D 交通事業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公務體系中,有些職位具備高度「專業技術性」(如教師、醫師),而有些職位則涉及高度「公權力執行」且須與一般行政文官維持相同的忠誠度與功績標準。當法律規定某類人員可以有自己的任用法律,卻又額外強調「任用資格」絕對不能跟一般公務人員標準唱反調時,這通常是為了規範哪一類具有高度「強制力」屬性的公職?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對於特定公務人員任用規定的理解。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明文規定:「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由該法條原文可知,警察人員明確屬於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且任用資格不得與該法牴觸之人員。選項中的教育人員、公營事業人員與交通事業人員皆未列於本條文所臚列的範圍內,故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 相關主題

公務人員人事法制
查看更多「[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