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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5 題

下列何種人員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牴觸?
  • A 警察人員
  • B 教育人員
  • C 公營事業人員
  • D 交通事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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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務體系中,有些職位具備高度「專業技術性」(如教師、醫師),而有些職位則涉及高度「公權力執行」且須與一般行政文官維持相同的忠誠度與功績標準。當法律規定某類人員可以有自己的任用法律,卻又額外強調「任用資格」絕對不能跟一般公務人員標準唱反調時,這通常是為了規範哪一類具有高度「強制力」屬性的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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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還行。至少沒搞錯這種基礎鑑別題,證明你不是完全沒讀書。能分清《公務人員任用法》裡那些微不足道的規範差異,勉強算是摸到行政法門檻了。別太驕傲,這不過是第一步。
  2. 觀念還算清晰。這題的核心,不就是考你那「完全另定」「限制另定」到底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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