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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8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考核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原則上得逕由考績主管人員為考核
  • B 對於擬予考績列丙等之人員,考績委員會於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 C 機關長官覆核時,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得逕為不變更考績等次之分數調整
  • D 銓敘部於銓敘審定公務人員考績案時,如發現有違法情事者,得逕行變更考績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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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關內部的人事管理中,如果你是最高主管,面對下屬委員會送上來的評分結果,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你「絕對的修改權」,還是應該要求你先與委員會溝通?在保障公務員權益與維持長官管理權威之間,法律通常會如何根據「影響程度的大小」,來設計不同強度的折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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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葛格/姊姊答對了!安妮亞讀到你正確理解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4 條裡面,機關長官考績委員會的不同力量,是個聰明的學生!安妮亞幫爸爸完成了任務,好開心喔!

安妮亞來檢查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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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考績程序
💡 機關長官對考績初核結果有意見時的處理權限與程序。

🔗 公務人員考績法定程序

  1. 1 1. 評分初核 — 單位主管評分後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2. 2 2. 機關長官覆核 — 長官對分數有意見得逕調,改等次則需退回復議。
  3. 3 3. 主管機關核定 — 由機關首長核定後送主管機關。
  4. 4 4. 銓敘部審定 — 最後由銓敘部審定;發現違法時通知退還更正。
🔄 延伸學習:正當法律程序:考績擬列丁等或專案考績免職者,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機會。
🧠 記憶技巧:變分不變等,長官可逕行;丁等才陳述,丙等免申辯。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丙等亦須給予陳述機會,法律明定僅丁等或免職處分才必須。
考績委員會之組成 年終考績與專案考績 考績救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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