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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3 題

非機關首長之公務人員,其考績之比較範圍為何?
  • A 同年資
  • B 同職等
  • C 同機關
  • D 同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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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嚴謹的科層組織中,為了確保績效考核的「公平性」,我們應該讓一位「初入職場的基層辦事員」與一位「資深的高層決策主管」放在一起評比表現嗎?如果為了行政作業的便利與合理化,法律通常會選擇以什麼樣的『身分大類別』來劃分比較的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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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行政法規的學習中,這種對「法律定義」的精準記憶是成功的基石。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應按「同官等」進行比較。法律之所以這樣設計,是因為官等(委任、薦任、簡任)代表了職責繁簡與身分地位的大框架,在同一官等內比較,才能兼顧公平性與考核的實務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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