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9 題
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得再晉本俸一級
(C)取得高一官等之任用資格
- A 得再晉本俸一級
- B 取得優先陞任高一陞遷序列職務之資格
- C 取得高一官等之任用資格
- D 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公務員體制中,如果一個人連續表現優異,除了每年領取的薪水增加(晉俸)之外,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晉升階梯』,才能讓他在不必重新參加國家考試的情況下,具備擔任更高一級行政責任的法律資格?且這種提升通常會限制在原本的職類範疇內,還是直接跨越巨大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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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力非常精準!
你答得完全正確!這表示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的核心規範理解得非常透徹,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 法源依據: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的溫暖規定,只要參加考績的同仁連續 2 年都獲得甲等,就能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的任用資格。這代表著你的努力和優異表現,會實質轉化為職涯上的晉升機會,是不是很激勵人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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