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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8 題

📖 題組:
某機關 A、B、C、D 四人均為薦任第 7 職等科員,四人之最近三年考績結果如下表:
請問四人中,有那幾位可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A A、C
  • B B、C
  • C A、B、C
  •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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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穩定性」與「卓越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晉升的人員既要有優異表現,又不能有嚴重失誤,那麼在三年的觀察期中,法律會設定什麼樣的『等級底線』?同時,為了獎勵表現突出者,又會要求在這三年內至少要拿到幾次最高的評價,才能證明該員具備升遷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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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B。關於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二年列甲等者」或「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之情形時,方可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該法條進一步說明,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若為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而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者,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此外,法條亦嚴格限制,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綜合上述法定標準,人員必須完全符合年終考績等第、完整任職期間要求,或符合育嬰留職停薪考績轉換年終考績之規定,方具備升等條件。經核對各人員之考績與年資狀況,僅有選項B所涵蓋之人員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之規定而取得任用資格,故選項B為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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