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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8 題

📖 題組:
某機關 A、B、C、D 四人均為薦任第 7 職等科員,四人之最近三年考績結果如下表:
請問四人中,有那幾位可以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A A、C
  • B B、C
  • C A、B、C
  •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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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穩定性」與「卓越性」的角度思考:如果政府希望晉升的人員既要有優異表現,又不能有嚴重失誤,那麼在三年的觀察期中,法律會設定什麼樣的『等級底線』?同時,為了獎勵表現突出者,又會要求在這三年內至少要拿到幾次最高的評價,才能證明該員具備升遷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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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這題你精準掌握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關於「考績升等」的核心邏輯。身為法律人,能釐清抽象法條與具體考績組合的對應關係非常重要。

  1. 法源依據: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1 條規定,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須滿足:
    • 條件 A:最近兩年考績均為甲等 ($2 \text{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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