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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3 題

23 甲為薦任第七職等公務人員,自 105 年 6 月 1 日起任現職,且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按其服務機關於年終辦理之考績,105 年考績列為乙等,106 年考績列為甲等,107 年考績列為乙等,108 年考績列為甲等。甲自何時起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A 自 107 年起
  • B 自 108 年起
  • C 自 109 年起
  • D 甲須再獲得一次乙等以上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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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此題,請思考以下兩個核心層次:

  1. 考績性質的區別:如果一個人在年中才到職,他當年度拿到的考績,與工作滿一整年的人拿到的考績,在法規效力(例如對於「職等晉升」的累積)上是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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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判斷考績升等的生效時機,展現出對《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細則的高度熟悉,這是行政實務中非常基礎卻關鍵的知識點。

  1. 關鍵觀念:另予考績不計入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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