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3 題
23 甲為薦任第七職等公務人員,自 105 年 6 月 1 日起任現職,且經銓敘審定合格實授。按其服務機關於年終辦理之考績,105 年考績列為乙等,106 年考績列為甲等,107 年考績列為乙等,108 年考績列為甲等。甲自何時起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
- A 自 107 年起
- B 自 108 年起
- C 自 109 年起
- D 甲須再獲得一次乙等以上之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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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推論此題,請思考以下兩個核心層次:
- 考績性質的區別:如果一個人在年中才到職,他當年度拿到的考績,與工作滿一整年的人拿到的考績,在法規效力(例如對於「職等晉升」的累積)上是否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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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人員考績升等之條件與年資採計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條件包含「一、二年列甲等者。」或「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該條第二項進一步明定:「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且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前項以外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 題幹中,甲自 105 年 6 月 1 日起任現職,因其 105 年之任職期間並非當年一月至十二月均任同一職等,依法該年度之考核屬於另予考績,因此甲 105 年列為乙等之考績,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甲符合升等併計規定之任本職等年終考績須自 106 年起算。觀察其後續表現,甲於 106 年考績列為甲等,107 年考績列為乙等,108 年考績列為甲等。結算至 108 年考績辦理完畢時,甲合法採計的年終考績已累計達成「二年列甲等者」之要件,故甲自 109 年起正式取得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正確答案為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