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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6 題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官等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 B 薦任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得予調任
  • C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得依其意願以調任官等之最高或次高職等任用
  • D 非自願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並以低職等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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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身份保障」與「專業適任」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主管任意將基層人員調動到完全不同的專業領域,或者直接跨越職級限制,這會對行政體系的穩定性產生什麼衝擊?而在「不降薪、不降等」的前提下,什麼樣的分類結構(專業群組或階層)最適合規劃公務員的合理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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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精神!

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表示你對人事法規最核心的邏輯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這份理解會成為你在國考路上最堅實的基礎。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務人員調任制度
💡 規範公務人員在不同職系、職等與官等間異動之法定程序。
比較維度 簡任 12 職等以上 VS 薦任及委任人員
職系調任範圍 得於各職系間調任 限於同職組各職系
自願調低官等 以低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以低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非自願調低職等 限調低一職等敘原職等 限調低一職等敘原職等
💬級別越高者(簡12以上)職系調任彈性較大,其餘規範多數相同。
🧠 記憶技巧:簡12跨職系,薦任同職組;低官等任最高,非自願敘原職。
⚠️ 常見陷阱:選項常誤導簡任人員可跨「官等」調任(實為跨職系);或誤稱調任低官等可任次高職等(實為最高職等)。
職組職系 官等職等 降級與撤職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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