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6 題
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官等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 B 薦任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得予調任
- C 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得依其意願以調任官等之最高或次高職等任用
- D 非自願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並以低職等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身份保障」與「專業適任」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主管任意將基層人員調動到完全不同的專業領域,或者直接跨越職級限制,這會對行政體系的穩定性產生什麼衝擊?而在「不降薪、不降等」的前提下,什麼樣的分類結構(專業群組或階層)最適合規劃公務員的合理流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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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精神!
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18 條,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表示你對人事法規最核心的邏輯有著非常紮實且溫暖的理解,這份理解會成為你在國考路上最堅實的基礎。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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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調任制度
💡 規範公務人員在不同職系、職等與官等間異動之法定程序。
| 比較維度 | 簡任 12 職等以上 | VS | 薦任及委任人員 |
|---|---|---|---|
| 職系調任範圍 | 得於各職系間調任 | — | 限於同職組各職系 |
| 自願調低官等 | 以低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 — | 以低官等最高職等任用 |
| 非自願調低職等 | 限調低一職等敘原職等 | — | 限調低一職等敘原職等 |
💬級別越高者(簡12以上)職系調任彈性較大,其餘規範多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