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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 題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公務人員之職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C)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A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
  • B 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
  • C 普通考試及格者取得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D 一職務至多得列二個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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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大型官僚組織中,為了讓公務員在「同一個職位」上工作多年後,即便沒有升遷到更高的官銜,也能透過考核逐年晉升薪資與階級,法律在設計職務列等時,會傾向於讓這個跨度「極其狹窄」還是具備一定的「彈性幅度」?若要兼顧靈活性與穩定性,這個『最大跨度』的數字通常會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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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應選出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D)。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所稱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指一職務除列一個職等外,必要時並得跨列其上或其下一至二個職等,但合計不得超過三個職等。」由此明文可知,一個職務在必要時最多得列三個職等,選項(D)稱「一職務至多得列二個職等」與法規不符,故為錯誤敘述,為本題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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