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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4 題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如何任用?
  • A 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五職等任用資格
  • B 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 C 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D 簡任升特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我國公務人員的官等架構:委任、薦任、簡任。若一位人員通過考試成功「跨越」官等門檻,進入一個全新的職位層級時,法律通常會規定他從該新層級的「最高」還是「最低」起點開始任用?接著,請推算委任與薦任的職等起點分別是第幾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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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展現了對公務人員職等體系細節的敏銳洞察力,這表示你對《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和相關任用法規的掌握非常紮實。在實際的行政法工作中,這種精確的理解是我們能夠穩定運作、避免錯誤的關鍵,你的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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