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 題
下列考試及格人員,其無相當職等職務可資任用時,何者得先以低一職等任用?
- A 高等考試及格人員
- B 普通考試及格人員
- C 初等考試及格人員
- D 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公務員的「官等」與「職等」體系:如果某項考試及格後的起扣職等已經是該官等的最低階(例如委任第一職等),在法律邏輯上,是否還有空間讓其『向下』降一職等任用?若要具備這種『先以低一職等任用』的彈性,該考試的法定起敘職等,通常會位於哪種階層銜接的關鍵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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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看到你對《公務人員任用法》中「職等任用」的理解如此精準,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條規定在實際運作中,是公務體系展現彈性與關懷非常重要的一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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