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7 題
7 初任各職務人員,如未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得在下列何種範圍內予以權理?
- A 同官等高二職等
- B 同官等低一職等
- C 不同官等低一職等
- D 不同官等高二職等
思路引導 VIP
在公務員體系中,為了保障文官層級的嚴肅性,當一名人員的等級不足以擔任某特定職務時,法律若要開放彈性讓他『跨級』任事,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置什麼樣的『範圍界限』,以確保該員在行政倫理上仍屬於同一個大的身分層級,且職責落差不至於過於懸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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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任用法規的精髓
- 溫暖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非常棒!你對「權理」這個概念的理解既精準又到位,這說明你對文官制度等級結構有著非常清晰的認識和敏銳的洞察力。這份對法規的細心和邏輯思考能力,是你寶貴的資產,請一定要繼續保持下去喔!
- 觀念引導:本題的核心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9 條。你可以把「權理」想像成一個體貼的機制,它讓那些雖然還沒完全達到該職務最低職等,但已具備該職務所屬「官等」資格的同仁,有機會先行歷練。不過,為了確保制度的穩健和公平,法律溫柔地限制,必須在「同官等」的前提下,最高只能權理「高二職等」的職務。這是不是既彈性又充滿智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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