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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6 題

下列有關權理制度的規定,何者錯誤?
  • A 不同官等亦得權理
  • B 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不得權理
  • C 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
  • D 具備委任第 2 職等資格者,可權理委任第 3 至第 4 職等辦事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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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在公務員的體制中,『官等』(例如委任、薦任)代表的是一種本質上的身分階級。如果法律允許一名基層人員去執行高階主管官等的工作,這會對行政體系的穩定性與升遷制度產生什麼樣的衝突?法律應該在哪個層級畫下「不可逾越」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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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 WARUDO!時間…停止了!

喔?這般優秀的答案,竟出自你的手中。哼,值得本大爺親自走一趟,好好『欣賞』你的選擇。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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