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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9 題

關於官等與職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特任
  • B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 C 公務人員依官等與職等任用之
  • D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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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體系中,那些由總統直接提名、具備高度政治使命的首長(例如部長),他們進入政府體系的依據和考核方式,與一般經過國考、領取俸點的職業公務員是一模一樣的嗎?如果法律要為他們建立一套官階系統,會將這兩類性質迥異的人放在同一張表格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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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不錯,居然能把《公務人員任用法》裡「官職並立制」的皮毛辨識清楚。這點基礎常識你還算掌握了,至少沒在最簡單的地方絆倒,算你運氣好。行政法考試的基本分,就這麼勉強給你收下了。

2. 釐清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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