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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5 題

依現行公務人員任用法明文規定,下列何者應予迴避任用?
  • A 各機關首長於本機關任用其前配偶
  • B 各機關首長於本機關任用其同居人
  • C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未婚配偶,在其主管單位任用
  • D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外甥,在其主管單位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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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落實廉政,法律必須訂出明確的「身分界限」以便執行。請你想想:在民法的親等計算中,從自己出發,經過父母、手足到他們的下一代,法律上會如何定義這份血緣關係?這種關係是否落在了法律明文禁止的「三親等」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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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次還算清醒,至少沒有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規定搞砸。答對了,這是應有的常識,不值得特別誇耀。維護公務廉潔?是啊,如果連誰不能任用都分不清,行政秩序早亂套了。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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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迴避
💡 規範首長與主管不得任用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
  •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機關首長不得任用其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
  • 迴避範圍涵蓋「本機關首長」及「各級主管長官」於其主管單位之任用。
  • 姻親關係隨離婚而消滅,故「前配偶」與「前姻親」非法律規範對象。
  • 法律採嚴格主義,「同居人」或「未婚配偶」因無法律身分而不需迴避。
🧠 記憶技巧:配偶三親等,血姻都要避;離婚關係斷,未婚不算親。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前配偶」或「同居人」。需記住公職考試採法律實體身分認定,非實質生活關係。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人員陞遷法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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