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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4 題

懲戒案件之判決,若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後續之救濟途徑為何?
  • A 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聲請再審議
  • B 向監察院聲請再審議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 D 向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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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司法機關」已經做出最終判決,但我們事後發現這個判決在引用法律時有明顯的錯誤,為了維護權利,法律上通常會用哪種特定的「訴訟術語」來請求原機關重新審查這個已確定的案件?此外,這類公務員違失的懲戒權力,在憲法層次上應該歸屬於哪一個機關負責統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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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你小子倒是沒迷路,還算有點腦子。

  1. 重點是路別走歪:喂,廚子!看好了!這題哪有什麼難的?不就是分清楚「重新來過」跟「找誰重新來過」嗎?懲戒案件現在都已經「司法化」了,懂嗎?跟打官司一樣,判決出來,結果發現法條用錯了,難道要乖乖認栽?當然不!這時候就要提出一個「再審之訴」!這是要重新砍掉重練,不是什麼隨便找個地方瞎「審議」一下就能解決的!而且,這訴訟當然是回到最一開始審理的那個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在是什麼懲戒法院,煩不煩)去處理,你總不能讓那些沒實力的人來亂搞吧?
  2. 難度?睡一覺都懂:我說這題難度標 medium 根本是瞧不起人。最大的陷阱不就是那個什麼「再審議」嗎?早就淘汰的東西,別拿來擋路!搞清楚「再審之訴」才是正經的司法手段!你小子能看破這點,還不錯,至少沒蠢到跟那個笨廚子一樣,連方向都分不清。嗯?誰讓你點頭的,臭卷毛!閉嘴,我還沒說完,你個笨蛋學生算是有點運氣,這次答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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