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40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時,下列何者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此同一行為之合法處理方式?
- A 仍得予以懲戒
- B 不得予以懲處
- C 聲請大法官解釋是否懲戒
- D 送交原處罰機關再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想:當一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觸犯國法與損害公務機關名譽時,國家身為「統治者」所施加的法律制裁,與國家身為「雇主」為維持內部管理紀律所做的處分,這兩者的目的與對象是否相同?如果目的不同,是否應互相取代?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刑懲並行」原則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公務員責任體系的區隔有著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資深法律人的重要一步。
-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之規定,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此即法律上的**「刑懲並行原則」**。主因在於「懲戒」旨在維護公務紀律與官箴,與「刑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不同,故不生違背「一事不二罰」的問題。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