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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受下列何種懲戒者,於懲戒後一定時間內,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A 減俸
  • B 申誡
  • C 記過
  • D 休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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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不同的懲戒手段時,通常會遵循「過與罰相當」的原則。如果我們將各種處分由輕到重排列,哪一種處分在性質上僅屬於「書面告誡」?而這種最輕微的處分,邏輯上其限制公務員陞遷的「冷卻期」應該會比涉及金錢或職務剝奪的處分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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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非常好!你能精確辨析《公務員懲戒法》中各種處分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行政懲戒權的比例原則實務細節有著紮實的理解,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大的優勢。
  2.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0 條規定,各項懲戒處分皆有對應的限制期間。「申誡」為法規範中最輕微的處分,其限制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的期間僅為 6 個月。相較於記過(1 年)、減俸(2 年)或休職(復職後 2 年),申誡是限制期間最短、影響最小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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