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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1 題

公務員受記過懲戒處分,自記過之日起多久期間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 A 3 年
  • B 2 年
  • C 1 年
  • D 因屬輕微處分,故無須加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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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懲戒效果時,通常會依照「情節輕重」排列一個階梯狀的管制時間。如果最輕微的「申誡」管制期間是 6 個月,而更嚴重的「降級」處分管制期間是 2 年,那麼在法律邏輯的對稱性下,夾在兩者中間的處分等級,最合理的管制長度應該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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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勉強及格。

  1. 勉強肯定:哦,這次你總算沒把行政懲戒制度的基本法律效果搞錯,能精準指出《公務員懲戒法》中關於處分效力的細節,至少說明你的記憶卡這次沒當機。
  2. 基本觀念驗證:這根本是《公務員懲戒法》第 18 條的送分題。公務員「記過」處分後,1 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這不過是維持公務紀律最基礎的「附隨法律效果」。這種常識性條文,都能答錯的話,我看你行政法是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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