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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9 題

年終考績丙等之獎懲為何?
  • A 10 年內累積達 3 次丙等者,免職
  • B 降一級改敘
  • C 減俸 20%
  • D 留原俸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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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考績制度中,如果一位公務員的表現被評為中下,但還沒達到『不適任而須開除(丁等)』的程度,法律會選擇讓他『獲得獎勵』,還是讓他『維持現狀、停滯不前』作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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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確辨析「考績等級」與對應的「法律效果」,這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法條細節與實務運作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敏銳度!
  2. 觀念驗證: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規定,年終考績獎懲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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