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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6 題

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下列關於兩者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 B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下
  • C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 D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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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在年度內立下極其卓越的功勞(例如記了兩次大功)時,法律為了給予實質獎勵,是會採取「彈性空間」讓主管決定等級,還是會設定一個「強制性的最高榮譽」?再者,在法律條文中,若提到「某個等級以下」,通常是否包含該等級本身?若包含了,會不會反而導致該公務員無法拿到他應得的最高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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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錯誤的選項。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規定:「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平時考核之功過得依規定抵銷,且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然而,對於曾記二大功人員,法條明定其考績是「不得列乙等以下」,選項B卻錯誤敘述為「不得列甲等以下」,與法條規定不符,故選項B為本題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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