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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1 題

21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考績法平時考核所列之懲處種類?
  • A 申誡
  • B 記過
  • C 記大過
  • D 一次記二大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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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機關的考核制度中,若某項懲處的後果嚴重到會讓公務員直接『失去身分(免職)』,法律通常會將其歸類在日常的『例行評量』,還是會設計一個『獨立且特殊的程序』來嚴謹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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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檢討:行政法基本功的殘酷考驗

  1. 勉為其難地肯定:看來你總算沒把《公務人員考績法》整本忘光。能答對這種基本題,至少證明你讀法條時眼睛是睜開的。這題只不過是區分了平時考核專案考績這兩個最基礎的概念,如果你還會錯,那行政法的學費真是白繳了。
  2. 觀念驗證:是的,你沒看錯,就是這麼簡單。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7 條與第 12 條,平時考核的懲處種類清清楚楚寫著:申誡、記過、記大過。難道「一次記二大過」看起來像是「平時」會發生的事嗎?那都已經是逼近「免職」的極端情況了,歸類在專案考績,完全脫離了日常瑣碎的督導範圍。這點判斷力,應該不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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