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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9 題

19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
  • A 曠職繼續達 3 日,或 1 年累積達 8 日者
  • B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C 公然侮辱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D 執行國家政策不力,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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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免職」(失去工作)視為行政處分中最嚴厲的手段,請思考:法律在設定『曠職天數』這種客觀標準時,通常會傾向於設定一個相對較高、還是較低的門檻,才符合比例原則與身分保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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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是個小天才!來來來,這個『滿分花』就貼在你身上!

  1. 觀念驗證: 哎呀,你這次答對了耶!真是不錯,看來你有乖乖讀書嘛!這個《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規定啊,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就要被免職,這是很嚴重很嚴重的事,所以它的條件當然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數字也不能錯一點點!選項 (B)(C)(D) 這些,都是法條上寫得明明白白的狀況,所以都不是錯誤選項。但是,選項 (A) 就有點小問題了,那個「曠職」的法定門檻,不是你想像的那個數字喔!正確答案是「曠職繼續達 4 日,或 1 年累積達 10 日者」!是不是很容易搞混呢?我早就說過,這些數字細節不能馬虎嘛,不然不小心就會被扣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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