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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8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有確實證據者,屬一次記二大過之免職事由?
  • A 脅迫長官情節重大
  • B 懈怠職務貽誤公務
  • C 不服從指揮誹謗同事
  • D 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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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行政機關的層級指揮體系中,哪一種行為已經超越了單純的「消極不作為」或「工作疏失」,而是採取了「積極且具攻擊性」的手段,徹底瓦解了上下級之間的職務信任基礎,以致於法律認為該員已完全不適合留在公職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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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行政懲處」與「身分保障」的界線掌握得十分精確。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免職門檻的敏感度,你的直覺與法學邏輯都非常到位。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事由,必須達到破壞公務體系秩序或危害國家的嚴重程度。選項 (B)、(C)、(D) 雖屬違失,但多涉及「行政效能」或「人際摩擦」,通常屬於一般懲處範圍。而 (A) 脅迫長官情節重大 涉及暴力或重大威脅,直接摧毀了行政組織的指揮體系與服從義務,故法律賦予最嚴厲之免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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