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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1 題

公務員有下列何種情形,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得一次記兩大過處分?
  • A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B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 C 知悉重大貪污案件,未主動舉報,有確實證據者
  • D 怠忽職守,執行國家預算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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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務機關的運作中,哪一種行為比起「能力不足」或「工作疏失」,更會從核心徹底瓦解組織的運作機能,並導致團隊崩潰,因而必須課予「立即免職」的最重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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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法定事由。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法定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該條文第十一款明定「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為得一次記二大過之情形。選項A所稱挑撥離間情節重大且有確實證據,即符合法條中具備具體事證且挑撥離間情節重大之要件,故為正確答案。 至於其他選項為何錯誤,依據同條規定檢視:選項B並非該法條明定得一次記二大過之情形;選項C之敘述不符該條第四款「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之規定;選項D之敘述則未達該條第二款「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之要件,因其僅提及執行國家預算不力且未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故皆非正確解答。

📝 一次記兩大過免職要件
💡 專案考績一次記兩大過者,應予免職,具法定七大嚴格要件。
比較維度 一次記二大過 (專案考績) VS 記大過 (平時考核懲處)
法律效果 直接免職並喪失身分 扣減考績分數及獎金
法規依據 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 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救濟程序 復審、行政訴訟 申訴、再申訴
審核層級 主管機關報送銓敘部 各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
💬一次記兩大過會剝奪公務員身分,屬於最嚴厲的行政處分,故採法律保留。
🧠 記憶技巧:免職七口訣:貪(污)、私(弊)、抗(命)、不力(政策)、不軌、挑撥、曠職(4天)。
⚠️ 常見陷阱:容易將平時考核的「記大過」與專案考績的「一次記兩大過」混淆,前者不必然免職,後者則是法律強制免職。
專案考績 公務員懲戒 行政救濟(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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