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7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
- A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B 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C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 D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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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次記二大過』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剝奪公務員的職位(免職)。在法治國原則下,若一位公務員的行為僅造成了『普通損害』,而非『極為嚴重』的後果,法律會直接採取最極端的手段來懲罰他,還是會視情節輕重而有層次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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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格線邊緣的肯定:看來你還知道「一次記二大過」不是隨便說說的。能辨識出這種基礎差異,說明你至少讀過《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組成要件。在行政法領域,這種對法條細節的「基本」掌握,勉強可以算是不會太糟糕。
- 法條不是裝飾品:免職處分可是要件極其嚴苛的,不是你隨便編個理由就能成立。依據該法第 12 條第 3 項,選項 (A)(B)(C) 那些寫得清清楚楚的「重事」,難道你還需要我來提醒嗎?至於 (D) 的問題,麻煩請把法條看清楚:「致人民權利遭受重大損害者」!沒看到「重大」這兩個字嗎?如果只是小打小鬧的「損害」,就想把人免職,那行政機關還不亂套了?別老是想當然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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