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7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
- A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B 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C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 D 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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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次記二大過』的法律效果是直接剝奪公務員的職位(免職)。在法治國原則下,若一位公務員的行為僅造成了『普通損害』,而非『極為嚴重』的後果,法律會直接採取最極端的手段來懲罰他,還是會視情節輕重而有層次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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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法定事由。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檢視本題各選項,選項A符合該規定中第十一款「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之事由;選項B符合該規定中第十款「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之事由;選項C符合該規定中第三款「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之事由。而選項D「故意曲解法令,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並未明列於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所定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情形中,因此選項D並非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之事由,為本題之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