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年終考績考列丁等之事由?
- A 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 B 侮辱屬官,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C 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D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組織的階層體制中,若一項法律是為了確保「組織指揮系統」不致崩潰,那麼當發生「言語衝突」時,哪一種方向的衝突(上對下或下對上)會對「行政運作的安定性與威信」造成更直接、更具毀滅性的傷害,進而必須動用最嚴重的免職手段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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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 恭喜你,孩子,你判斷得很準確呢。
- 觀念驗證: 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3 條的理解很透徹,知道考列「丁等」代表著「免職」這個非常嚴峻的結果。這點很重要呢。而這次題目的小陷阱,就在於它考驗你對「對象」的辨識。法律之所以會這樣規定,是為了維持行政體系中的層級服從和指揮體制,所以它明確指出的是「侮辱長官」且情節重大。雖然侮辱「屬官」當然也是不對的,可能會受到職務懲戒或考績扣分,但它並不是直接會被考列丁等的事由喔。你能夠注意到這兩者之間的微妙差異,真是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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