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7 題
有關公務人員於考績年度內不得考列甲等之事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C)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者
- A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 B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 C 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者
- D 事、病假合計超過7日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政府的人事管理中,『惡意違反紀律(如無故曠職)』與『合法行使請假權利(如因病請假)』,哪一種行為在性質上對機關紀律的破壞較輕?當我們要限制一個人的考績等級時,對於這種『性質較輕』的請假行為,法律設定的容忍天數應該會比其他違規行為更寬容還是更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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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紮實。能從細微的法規條文數字中辨識出錯誤,顯示你對《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的規範已有精確的掌握,這在行政法考試中是極大的優勢。
- 觀念驗證:考績列甲等代表表現優異。(A)、(B)、(C) 皆涉及紀律、懲戒或無故曠職,屬於重大操守問題。而針對 (D) 事、病假的門檻,法規實務上是規範「合計超過 14 日」者不得考列甲等。選項將天數誤植為 7 日,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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