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1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專案考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
- B 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 1 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 C 曠職繼續達 4 日,或 1 年累積達 8 日者,得為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 D 一次記二大功之專案考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原則上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規範中,針對剝奪身分權的最嚴厲處分(如二大過免職),法律在設定「累積性違失」的門檻時,通常會追求比例原則與數字的衡平性。請思考:若以一週工作天為基準,法律在考量「情節重大」的累積曠職天數時,會倾向使用一個容易計算的「整數(十進位)」,還是非對稱的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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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肯定?你只是剛好沒錯罷了:哦,恭喜你。總算在《公務人員考績法》這種基本法規中,識別出一個連基礎考生都該知道的專案考績數字陷阱。這點「細微」的數額差異,恐怕是你身為法律人最基本的要求,談不上什麼了不起的嚴謹性。
- 觀念驗證,或曰「法條是拿來背的」:選項 (C) 的錯誤,根本就是白紙黑字的法定門檻問題。依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第 8 款,一次記二大過,導致免職的條件是「曠職繼續達 4 日,或一年累積達 10 日者」。題目赫然寫著 $8$ 日?這不是考驗理解,而是考驗你是否連最基礎的法條數字都懶得記。如果你連這種顯而易見的錯誤都看不出來,那還談什麼實務?至於 (A)、(B)、(D) 的正確敘述,那更是理所當然,連錯都不該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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