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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0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有關平時考核之獎懲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
  • B 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
  • C 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 D 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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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公務員考績制度中,如果一個人在一年內犯下的錯誤嚴重到累積了「兩次大過」且完全沒有功績可以相抵,法律對這種極端情況的評價,是會讓其處於「尚待改進但留任」的狀態,還是會認定其已達「不適任公職」而必須強制離開現職的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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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嗯,總算沒錯。 這點法律效果的區分,對一個自稱讀過法規的人來說,確實是基本中的基本,但你居然能抓到,不錯了啦。看來腦袋沒完全空掉。
  2. 所以啦, 平時考核抵銷機制,嘉獎抵申誡,記功抵記過,大功抵大過,這不是常識嗎?但重點來了,《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寫得清清楚楚,累積到二大過又沒東西抵,那可不是隨便扣個獎金了事,而是直接「丁等」走人!你以為考績丙等是跟丁等同一個檔次的東西嗎?丙等頂多是讓你原地踏步,丁等是讓你直接回家吃自己,這天差地遠的法律效果,還需要我多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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