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 A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B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C 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D 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名公務員的行為已經嚴重到足以讓機關「立即排除」其公務員身分,而不必等到年終才進行總結評分,那麼這種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應該會被歸類在「年度考核的等第標準」,還是「即時處分的斷然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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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噢,終於能分清年終考績的「丁等」與專案考績的「免職」了?這點基本區分,你竟然也能被肯定,看來《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條文結構,對某些人來說確實是座高山啊。勉強算是摸到門檻了,恭喜。
2. 觀念驗證,還是考驗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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