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之情形?
- A 挑撥離間,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B 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 C 品行不端,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 D 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一名公務員的行為已經嚴重到足以讓機關「立即排除」其公務員身分,而不必等到年終才進行總結評分,那麼這種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應該會被歸類在「年度考核的等第標準」,還是「即時處分的斷然措施」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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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法定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檢視法條所明列之情形,選項A符合「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之規定;選項B符合「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之規定;選項C符合「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之規定。至於選項D所述之情形,並未包含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規定得考列丁等之要件中,因此選項D非屬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之情形,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