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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8 題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曠職繼續達 4 日,或 1 年累積達 10 日者,其嚴重程度等同於下列何種情形?
  • A 涉及債務糾紛事件,其民事責任確立,有確實證據者
  • B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 C 侮辱其朋友,經道歉賠償,查證屬實者
  • D 洩漏他人秘密,致此人形象受損,查證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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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種行為會讓公務員「直接面臨免職」(失去職位),你認為法律規範的重點,會是著重於其「私人領域的糾紛」,還是著重於該行為對「政府機關內部秩序與組織運作效能」所造成的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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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公務人員考績法》中關於「一次記二大過」(即免職標準)的精準辨識。你能迅速鎖定法定要件,展現了對行政法規細節的高度掌握能力。
  2. 觀念驗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12 條及施行細則,曠職連續 4 日或累積 10 日屬重大違失。選項 (B) 「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同樣屬於該條列舉可「一次記二大過」的情形。其他選項多涉及私德、債務或輕微過失,尚未達到足以剝奪身分的行政處分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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