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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之事由?
  • A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 B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 C 事、病假、生理假合計超過 14 日者
  • D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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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公務員考核制度時,法律通常會限制「缺勤過多」的人獲得優等;但請思考,若某些假別是基於『法律保障的生理特殊性』或『性別平等權』而設立的,將其計入「懲罰門檻」是否會造成不公平?這類具有高度正當性的假別,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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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在考績年度內若有「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或「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等情事之一,不得考列甲等。針對請假規範,法規雖明定「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考列甲等,但同條亦規定,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同時各機關辦理考績時,不得以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生理假等情形,作為考績等次之考量因素。由於選項 C 將生理假納入事、病假之合計日數計算,違反了法條中應予扣除且不得作為考量因素之規定,故其非為不得考列甲等之事由。選項 A、B、D 則均屬法定不得考列甲等之明確情事,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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