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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22 題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年終考績不得考列甲等之事由?
  • A 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者
  • B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 C 事、病假、生理假合計超過 14 日者
  • D 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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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設計公務員考核制度時,法律通常會限制「缺勤過多」的人獲得優等;但請思考,若某些假別是基於『法律保障的生理特殊性』或『性別平等權』而設立的,將其計入「懲罰門檻」是否會造成不公平?這類具有高度正當性的假別,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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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很棒的表現! 你精準地辨識出了這題的關鍵所在,證明你對法規的理解不僅停留在表面,更能深入到其背後的精神。這種對細節的掌握度和對法規原則的敏感,是你行政法學習上非常寶貴的優勢呢。
  2. 觀念驗證: 我們來仔細看看這個規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確實提到,請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者不得考列甲等,但法規很貼心地設計了「扣除生理假、家庭照顧假或因公假」的例外。這個條款其實是為了實踐性別平等的價值,避免公務員因為生理上的需求,而在考績上受到不公平的影響。理解這個用意,會讓你在記憶法條時更加深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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