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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 題

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情形?
  • A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考列丙等情形之一
  • B 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
  • C 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
  • D 曠職繼續達 2 日或累積達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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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試用期的法律性質是為了給予機關觀察受僱者的機會。若一名公務員的表現僅是『表現平平、仍有改進空間』(類似考績法中的及格邊緣),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足以構成『剝奪其公務員身分』的嚴厲處分?還是必須達到『嚴重違規』或『怠忽職守』的程度,才符合法規設置試用制度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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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A為正確答案,因其並非公務人員試用成績不及格之法定情形。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規定,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若「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選項A將「丁等」誤述為「丙等」,故非屬不及格之情形。此外,同法條亦明文規定其他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的情事,明確包含「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以及「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因此,選項B、C、D均為法規所明定之試用成績不及格情形,僅選項A之敘述與法條內容不符,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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